天津市水产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天津市水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ianjin Fisheries Association 缩写(T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企业、事业单位和水产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自律,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全体会员,提升天津水产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天津市水产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繁荣天津市水产经济。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农委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温州道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产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水产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服务;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水产行业的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代行政府授权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三)  配合政府部门拟定产品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向国内外宣传我市名优水产品;

(四)  加强水产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章,规范行业行为,建立正常的水产行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制止欺行霸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倡正当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五)  提倡科学管理、科技创新。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行业的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  收集、整理、分析和向会员提供相关技术、信息、资料,出版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  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和交往,代表和组织安排相关贸易洽谈和其他交流活动;

(八)  会同有关方面调节水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接受会员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济实体,或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  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合法从事水产业且具有一定资质标准的捕捞、养殖、加工、贸易、科研等单位(包括专营和兼营单位);

(四)  具有一定水产经营额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各类于水产有关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五)  地方水产协会,经济信息部门以及与水产经营和养殖有关的其他单位和部门;

(六)  具有一定影响的水产专家、科研人员;

(七)  热心发展水产业的人士;

(八)  具有一定业绩的水产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向本会提供水产生产经营情况和资料;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权职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有关单位及海内外有关组织和人士的捐款;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从事咨询及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或其他必要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根据实际,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